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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5种否定句式的否定程度

1. It is not lawful for any person to do X”(对于任何人来说做某事都不是合法的)

这是最有效的形式,有明确的主题和焦点,伴随着以主动形式表达的行为,否定词适用于什么很清。这种形式具有宣告性施为性作用,符合法律制定条款的宣告性施为性作用,但是它不具备“shall所拥有的指示性的效力以及修辞方面的力量。由于起草者们偏爱“shall所拥有的指示性以及修辞方面的力量,因此这种何型不采用。

 

2. “A person may not do X”

这句句型在表达可能与允许上有潜在的歧义。这种形式具有宜告性施为性作用,符合法律制定条款的宣告性施为性作用。这种何型有时被采用。

 

3. “No person may do X”

同样,这种句型在表达可能与允许上有潜在的歧义。这种形式具有宣告性施为性作用,符合法律制定条款的宣告性施为性作用,但是不太具有情态动词的义务性含义,因为它是指向“no person”。这种句型有时采用。

 

4. “A person shall not do X”这种创型在表达否定对象上有潜在的歧义。这种句型有时采用。

 

5. “No person shall do X”(没有人应做某事)。这种们型没有从情态动词“shall的义务性含义上得到什么,因为它指向no person

 

摘自《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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