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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司法行为表意词汇集合

判决、裁定等司法行为表意词汇最为丰富和复杂,在翻译中不可能在英语词汇和中文词汇之间进行完全的一一对应,因为其中有些词具有特定含义,有些却一词多义并经常灵活地交互使用:

(1)judgment在本书中是指判决(当然偶尔也用于指法官以外的其他人作出的“判断”),根据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54条的定义,judgment是指可以提起上诉的决定和一切裁定(order),在内容上类似于我国的判决主文。与judgment相关的几个词汇包括:summary judgment译为“即决判决”而不是简易判决,以区别于大陆法系的简易诉讼程序(simplified proceedings)。

(2)decree在传统上指衡平判决,普通法判决与衡平法判决合二为一之后,这个词主要用于指法庭行使那些在传统上属于衡平法官行使的权力时发出的判决、裁定或命令,判例中在涉及起源于衡平法的一些制度时(如集团诉讼),有些地方使用了“judgment and decree”的表达,译者根据上下文分析认为,作者在这些场合并无意强调两种判决的差异,只是基于英文表达上的需要而将二者并在一起(比如法官可能认为仅仅使用judgment来通称判决,容易导致传统制度意识较强的法律人对其表述不周延的批评),所以翻译时,除非原著专门用decree来讨论和强调衡平判决,否则均译为“判决”,如consent decree译为合意判决(这一判决的原意是指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同意”,本应译为“同意判决”或“赞成判决”或“认可判决”,但这些字面翻译都不足以标明这类判决的实质特征,相反已为广泛接受的译法“合意判决”恰恰从整体上表达“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作出判决”的涵义,所以本书沿用了这一已有译法)。

​(3)decision通指法院作出的各种判决,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但更多情况下用于指终局性的决定,此时其意义与judgment相同,所不同的是,美国民事诉讼法对于judgment有一种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登录(enter)才发生判决(judgment)的效力(不过本书在校对时修正了个别译者机械地把enter全部译为登录的做法,在许多地方体现了enter的本义即“确定”)。

(4)opinion视具体语境译为“意见”或“意见书”,其内容除包括作为个案结论的判决(judgment)之外,还包括判决理由(holding),判决理由对本案判决的根据(包括各种法律渊源及理论)进行详尽阐释,并对日后判决产生拘束力。在谢弗诉海特纳一案中,史蒂文斯大法官表示将自己的意见仅仅并存于最高法院(由多数派执笔)的判决书(judgment),而不并入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意见书(opinion),就是为了强调该案结论的个别性,但不主张成为普适的和有拘束力的先例(原著页737)。与之相关的两个词汇译为“并存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和“反对意见”(dissent opinion),均兼顾了其字面意义、内在涵义和已有辞书的译法。

(5)verdict专指陪审团的判决。为了突出其仅就事实问题作出判决的特点并与法官的判决相区别,本书中译为“裁判”。与之相关的两个词是指示裁判(directed verdict)和不顾陪审团裁判的判决(judgments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

(6)order是美国法院用于解决诉讼中某些次要或附带问题而发出的强制命令或决定,它不处理实质性问题,而是对临时问题作出司法处理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某些步骤。在中国程序制度中,与这一特点相符的司法行为或文书包括裁定和命令,因此,本书在能够确定order在具体语境中的特定含义时,有时译为“裁定”,有时译为“命令”,而在通指一类司法行为、并没有特定限定时译为“裁令”。

(7)rule用于表达司法的程序性行为时,常用于指法庭对法律问题的决定,有时也一般性地指称法庭的决定,故一般根据具体语境中文表达的通畅和准确,译为“裁定”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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